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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

部门:质量监控与绩效考核办公室管理员 来源: 日期:2021/12/11 9:02:53 人气:36 加入收藏 评论:0 标签:

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教学质量,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全面的教育质量观,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检查考核机制,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,增强教学质量评价的科学性、客观性、公正性和可操作性,促进教师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水平的不断提升,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的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树立质量第一意识,调动工作积极性,推进教学改革,激励教师发展。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,为教师职称评聘、年度评优、绩效考核提供基本依据。

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、公开客观、鼓励创新、精准量化、全程全面、责任明晰的原则。
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专(兼)职教师。

第二章  评价内容

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针对常规课堂教学、校内实验(训)教学、顶岗实习教学、毕业论文(设计)指导环节,从师德师风、思想政治素质、教育教学目标、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、指导竞赛等方面进行全员、全面、全程评价。

1.常规课堂教学评价主要包括:授课计划、备课、授课、辅导答疑、作业、考试。

2.校内实验(训)教学评价主要包括:实验(训)计划及教案、实验(训)准备、实验(训)组织实施、实验(训)报告、实验(训)考核。

3.顶岗实习教学评价主要包括:实习计划、实习准备、实习过程、实习安全、实习报告、实习考核。

4.毕业论文(设计)指导评价主要包括:下发任务书、审定开题报告、毕业论文(设计)中期检查、指导答疑、评定学生毕业论文(设计)成绩、参与答辩、毕业论文完成率。

第三章  评价方法

第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总分100分,计算方式: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数(100%)=学生评价得分×30%+同行评价得分×15% +督导听课评价得分×20%+系(部)检查评价×35%。另外设立加分减分项。

(一)教师自评(不计评价分)

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,主动征询学生意见,及时改进教学,提高教学质量。每学期结束前根据学生反馈信息,结合自己教学实际,客观实际地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自我评价报告上交系(部)。

(二)学生评价(30分)

学生评价是根据课堂、实验(训)、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的不同,对教师师德师风、教学态度、教学内容、教学实施、技能水平、实习管理、辅导答疑、作业批改、课堂管理、为人师表、教学纪律、教学效果等的综合评价。

1.定性评价(不计评价分)

各系(部)在期中等级评价期间,利用现代通信、网络、调查问卷、座谈会等方式,向学生征询每位任课教师的优缺点及建议。将汇总整理后的评价资料留存系(部)并向教师本人反馈。

2.定量评价(30分)

系(部)组织全体学生在学期末按“学生评教表”的具体指标对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,去掉5%最高分和5%最低分取值折合计算。

(三)同行评价(15分)

教师根据平时听课情况进行互评。各系(部)于学期末组织所有专(兼)职教师按评价指标体系对本教研室专任、兼职(课)教师进行等级评价,去掉5%最高等级和5%最低等级取值折合计算。

(四)督导听课评价(20分)

各系(部)聘任专、兼职教学督导,对所有专(兼)职教师进行听课督导并评分。

(五)系(部)检查评价(35分)

各系(部)督评组对任课教师授课计划、备课、辅导答疑、作业、考试、顶岗实习管理、毕业论文(设计)管理等进行检查,评出分数,经教务处审签后提交学院。

(六)加分项

教师有下列情况者,给予适当加分,加分不设上限。

1.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教学或技能比赛获奖者,按一、二、三等及优秀奖档次,国家级加10、8、6、4分,自治区级加8、6、4、3分,市级加5、4、3、2分;

2.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(如协会、行业等)主办的教学或技能比赛获奖者,按一、二、三等及优秀奖档次,国家级加5、4、3、2分,自治区级加4、3、2、1分;

3.参加学院举办的教学或技能比赛获奖者,按一、二、三等及优秀奖档次,加4、3、2、1分;

4.指导学生参加比赛获奖者,按上述同类分值的50%加分。

5.其他与教师教学质量提高相关项目加分,系(部)提出申请,经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研究后认定。

(七)减分项

1.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授课调剂,减2~3分;

2.无故不参加同行评价,未进行教师自评,减1~2分;

2.被学院教学管理和督导部门通报一次,减2分;

3.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每次减4分。

第四章  等级确定

第七条 各系(部)将校内专任、校内兼课、校外兼职(课)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数分别汇总,本系(部)公示无异议后报质量监控与绩效考核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发布。等级按下列分值和比例确定:

1.A等:教学质量评价90分以上(含90分),占本系(部)参评总人数的5%;

2.B等:教学质量评价80分(含80分)至90分(不含90分)之间,占本系(部)参评总人数的10%;

3.C等:教学质量评价70分(含70分)至80分(不含80分)之间;

4.D等:教学质量评价70分以下。

第八条 凡有下列之一者,直接确定为D等。

1.思想政治素质不高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有师德禁行行为的;

2.发生一般教学事故3次及以上、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。

第五章  结果运用

第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确定为A等,其绩效工资按应发总额上浮10%发放;确定为B等,其绩效工资按应发总额上浮5%发放;确定为C等,其绩效工资按应发总额正常发放;确定为D等,其绩效工资按应发总额下调10%发放。

第十条 教学质量评价连续两学期70分以下的,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或辞退。

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评优评先、职称(职务)评聘的重要依据。

第六章  组织与实施

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,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,成员由党委宣传部、党委教师工作部、人事处、教务处、招生就业处、学生处主要负责人、各系(部)主任组成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质量监控与绩效考核办公室,主任由质量监控与绩效考核办公室主任兼任。

第十三条 各系(部)成立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价工作组(简称督评组),组长由系(部)主任担任,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主任担任,成员由系(部)教学督导和教学经验丰富的3~5名教师(含本部门院级督导员)代表组成。督评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办,办公室主任由教学科研办主任兼任。

各系(部)根据本《办法》结合各自实际,制定具体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。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开展工作,并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档案。督评组构成、实施办法报质量监控与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四条 校内兼课教师在个人申请、教务处统筹的基础上确认业务归属系(部),参加业务归属系(部)教研活动,接受业务归属系(部)的业务指导和管理。

第十五条 学生评价(定量)及同行评价由质量监控与绩效考核办公室统一部署,各系(部)具体组织实施,每个班级的学生参评率和同行参评率不低于90%。学生评价(定性)、教师自评、督导听课评价、系(部)检查评价、加分项、减分项,由各系(部)部署并组织实施。评价结果由系(部)提报,质量监控与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发布。

第十六条 质量监控与绩效考核办公室对各系(部)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情况及学生、教师的有效参评率进行通报。系(部)因组织实施不力被投诉,经查实,每次从本部门年度考核总分中直接减2分。

第七章  附则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量监控与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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